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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8-8650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方便企业办事,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我厅对权限内勘察设计企业在资质申报审批中相关上报材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相关证明材料,改为企业书面承诺
(一)取消《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等文件中对申请企业应当提交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的要求,由申请企业在申报时提交由企业法人签章的书面承诺。
(二)取消《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等文件中对申请企业应当提交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的要求,由申请企业在申报时提交由企业法人签章的书面承诺。
(三)取消《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附件6-6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中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申请企业在申报时提交由企业法人签章的书面承诺。
二、事项办理流程
申报企业在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设计专项)中核定、升级、增项、延续时,可以通过相对应的网上无纸化审报系统提交由申报企业法人向主管部门作出的书面承诺,与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传到申报系统中,不需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中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申报事项中设计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流程、结果样本等信息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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